每日一税,税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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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8市某选矿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税率5%,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8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4月25日收到税务局退还的以前年度增值税留抵退税70万元(存量50万元,增量20万元),那么,我公司在5月份申报期如何申报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6号公告)规定: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5月份计算城建税计税依据

=(60-60)+20=20万元

应纳城建税=20×5%=1万元

教育费附加=20×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0×2%=0.4万元;

还有剩余10万元留抵退税,可结转至6月份以后申报期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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