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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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生意红火。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亿元左右。 

民间借款分两种情况,一是向个人借款,二是向企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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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利息不合法,可不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依据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超过即为高利贷,属于无效利率。旧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新规:将利率分为“两线三界”。(二)年利率36%以上视为无效,借入方即便已经支付,也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超过的部分。(三)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产生争议时,法院既不保护也不反对。24%以内受法律保护。(四)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机构不是国家认可的银行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民间借贷税收优惠少

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主要涉及三方面税收问题。

1.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个人出借借款并赚取利息的行为属于“销售服务”中的“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的征收范围。

税率:

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含税销售额减去增值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因此,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属于销售额,都需要计算纳税。

注意:

实践中,出借人因出借借款而收取的信息费、咨询费、服务费等,都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收款主体不是出借人,而是出借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中介收取的中介费,那就由中介自行申报纳税,不计入利息收入。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收取的利息总额+其他利息性质的收入

对于个人纳税人,增值税规定了起征点标准,即在起征点以下无需纳税,在起征点以上全额纳税。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元(含本数)。

除了起征点的规定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还享有一定数额的免税额。

对于起征点与免税额的详细规定,本文限于篇幅不再详细展开,在后续文章中另行介绍。

我国税法中,有不少税费是依附于增值税而征收,每个省份各不相同。这些附加税费分别为: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部分地区还会有河道费、价格调剂金等。

2.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利息的列支途径及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1)如果借款用于经营,可直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2)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国税发[]84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如果用于对外投资,国税发[]84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今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借款利息费用作了相关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此分析,个人借款因不属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将不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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