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税总发〔〕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明确自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请看权威解答↓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
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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