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延3个月缴纳来看杨浦新建住宅城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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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目标的重要指示,尽快恢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力保障我区新建住宅项目顺利实施,区房管局特制定新建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细则如下: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第29条: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3个月缴纳。

二、执行期限

按照《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年住宅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计财44号文,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在年3月1日(含)以后的住宅项目,可按原缴纳期限顺延3个月,最晚应于年12月31日前缴清。

三、具体文件

(1)沪府规5号《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2)《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年住宅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计财44号文。

四、申请材料及方式

企业准备材料:(复印件盖章)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建筑工程项目表

五、办理路径

受理部门: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权籍和市场管理科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房产权籍和市场管理科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并核算配套费金额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通知单(核定单)、企业自行前往银行缴费(5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成)。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积极向企业做好宣传,主动做好对接和服务工作。

六、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联系人:周江锦

科室:房产权籍和市场管理科

七、配套问答

问: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沪住建规范联〔〕8号《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问:原缴纳期限在年3月1日(不含)以前的住宅项目,可以顺延缴纳吗?

答:不可以。对原缴纳期限在年3月1日(不含)以前(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日期为年12月30日以前)的住宅项目,应按沪住建规范联〔〕8号文件规定,按期缴纳配套费。

问:如果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日期为年1月4日,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顺延缴纳吗?

答:可以。根据文件规定,该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为年3月5日,可以顺延3个月至年6月5日前缴纳。

问:如果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日期为年8月1日,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顺延缴纳吗?

答:可以。根据文件规定,该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为年9月30日,可以顺延缴纳,但需要在年12月31日前缴清。所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日期为年8月1日至年11月1日之间的住宅项目,均需在年12月31日前缴清。

问:如果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日期为年11月2日,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顺延缴纳吗?

答:不可以。根据文件规定,该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为年1月1日,需要在此日期之前缴纳,不能顺延。所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日期为年11月2日以后的住宅项目,均需按期缴纳,不能顺延。

问: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结算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顺延缴纳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配套费缴清收据是作为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的要件之一,需要及时缴清,不能顺延。

原标题:《顺延3个月缴纳!来看杨浦新建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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