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12月取得非同一地级市的跨县市建筑工程劳务款万元(含税);支付分包工程款万元(含税),分包款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建筑服务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该企业当月应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16.51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2%=(-)÷(1+9%)×2%=16.51万元。
某建筑工程公司为甲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6月到乙市提供建筑服务(建筑用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取得含税价款万元,该建筑工程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电梯安装业务分包给某电梯安装企业,支付含税分包款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工程公司购进建筑用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工程公司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在乙市预缴增值税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本题属于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1+3%)×3%=万元。
年5月,某建筑安装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收入万元;销售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取得含税收入万元。上述业务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67.22万元。应纳增值税=÷(1+3%)×3%+÷(1+5%)×5%=67.22万元。
年4月李女士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商铺对外出租,租赁合同注明租赁期限为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全部租金为.6万元并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李女士出租商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9.60万元。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月租金=.6÷(1+5%)÷12=16万元,李女士出租商铺应缴纳的增值税=.6÷(1+5%)×5%=9.6万元。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适用免税政策的行为都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一般纳税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