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
★退役军人创业,享受的减税限额是每年还是?
你好,年初退役回家打算和几个朋友开个公司创业,但是看咱们以前发布的退役军人创业减税限额是每年元,而且是年12月31日截止,不是说3年吗?有没有最新的相关政策出台呢?具体的文件名是什么?还有其它优待政策吗?
答:
你好,战友!你应该看到的是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出台的《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号为:财税〔〕46号。
最新的关于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的优待政策为: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年2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号为:财税〔〕21号。
《通知》中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由以前的元调整为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也就是说这个限额标准在此《通知》的基础上,各地最高可以在上调20%。你可以提前咨询一下你们所在地税务部门,看看是否有地方的优待政策,如果没有就按照《通知》的标准执行。
此《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自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1、税收优惠的换算方式是什么?
答: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备注:①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退役军人怎么办理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3、退伍多年,突然想创业也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①享受此《通知》优惠政策已满3年的: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未享受此《通知》优惠政策的: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