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5月1日起

记者日前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在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移交档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采取开放查询、出版发行、互联网发布、展览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保管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且选址、设计、面积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规范要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入库保管。《管理办法》指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采取开放查询、出版发行、互联网发布、展览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服务,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采取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但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同时指出,违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建设工程相关声像材料、电子文件、实物等档案;其他电子目录数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东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同时为东莞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完善的法治框架、提高东莞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总体效率。(记者董珊伶)链接:怎样查询城乡建设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工作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可以依法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业主按以下规定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一)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凭有效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二)业主凭有效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其产权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根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业主授权查阅相关档案。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及组织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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